111年度抗字第427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相 對 人 賴曾香彩
賴雪如
賴雪玉
賴清祥
理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賴清祥、賴曾香彩、賴雪玉、賴雪如、許○敏等5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
相對人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命賴清祥等4人及追加
被告理仁公司應將賴○生之遺產即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移轉給原告,屬死因
贈與擴張之訴,基礎
事實同一。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到院陳述略以:伊是提起撤銷之訴,若不准其追加,會影響其撤銷訴訟的一年
期間等情。
二、
按於第一審為訴之變更,係為利用第一審原訴訟程序,就變
更之新訴為審理及
裁判。訴之變更經第一審法院以不合法裁
定駁回後,
當事人雖提起抗告,
惟原訴訟程序如已經第一審
判決,並因
上訴而繫屬於
上級法院,已無從利用原訴訟程序
為訴之變更,抗告業已失其目的,
抗告法院仍應以抗告無理 由而駁回之(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參照)。於第一審為訴之追加,經第一審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後,倘原訴訟程序已經第一審判決,並因上訴或已確定而脫離第一審法院繫屬,則當事人雖提起抗告,已無從利用原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抗告業已失其目的,抗告法院仍應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
經查:
本件抗告人於原審110年12月20日第1次
言詞辯論期日,經原審就原訴為辯論(原審卷四第193頁),於111年5月29日以「110年訴字第1035號追加被告及聲明」之書狀具狀追加被告理仁公司,並以
上開書狀求為命賴清祥4人及追加被告理仁公司就賴○生之遺產即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110年3月19日之買賣
債權行為,及於110年7月15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並將該筆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各情(詳如原審卷五第97頁書狀
所載),其間
迭經變更聲明,於111年6月29日以「縮減
訴之聲明狀:命移轉萬分之一所有權」(原審卷五第345頁)陳明縮減聲明為:「命賴清祥等4人及追加被告理仁公司應將賴○生之遺產即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於110年3月19日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於110年7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並將該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1移轉登記及交付原告占有使用。」(另稱按
訴訟標的價額1億3885萬9812元訴之聲明命移轉萬分之一等於13,886元
云云)。原審以抗告人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
追加之訴。惟抗告人於原法院以賴清祥、賴曾香彩、賴雪玉、賴雪如(依序為賴○生之子、配偶、女兒、女兒)、許○敏等5人為被告,主張賴○生(108年12月20日死亡)生前即92年1月12日與抗告人、訴外人賴○怡、賴○豪、賴○威等人(以上3人下稱賴○怡等3人)成立死因贈與契約,明示其以死亡為原因贈與資產予抗告人及賴○怡等3人之意,聲明事項為:「一、請求賴清祥等4人、許○敏履行賴○生於92年1月12日死因贈與契約。二、請求賴清祥履行99年4月6日
切結書、99年5月5日
切結書暨贈與書、99年5月5日貳之1切結書及99年5月13日切結書。」等情(其餘請求
不當得利及追加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均經原法院另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分別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並經確定,不贅)。原訴訟程序已因抗告人之上訴而繫屬於本院(112年上字第21號),而脫離第一審法院之繫屬,則抗告人已無法利用原第一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抗告業已失其目的,依
前揭說明,抗告法院應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之。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抗告人另稱若不准其追加,會影響其撤銷訴訟的一年期間,惟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項規定「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10日內
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依此規定,
縱有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致無從利用原訴訟程序情形,不影響追加之訴於何時生
訴訟繫屬之認定,惟原告須於10日內聲請就追加之訴為審判,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鄭舜元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
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