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49號
抗 告 人 周方
相 對 人 大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間撤銷
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裁全聲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業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對相對人,及訴外人○○○○興業有限公司起訴,並經原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00號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受理,且訂110年12月21日行
言詞辯論程序,是原裁定准予撤銷假處分,於法自有違誤,
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就後案為相同請求,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請駁回其抗告等語,資為
抗辯。
三、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假處分程序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
參照)。又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
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
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
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3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
經查,抗告人以其對相對人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109年度訴字第2181號),聲請假處分,經原法院以108年度裁全字117號裁定准許在案。
惟抗告人
前揭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本案請求,經原法院判決駁回,抗告人
上訴後,復經本院於110年9月15日以110年度上字第309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已於110年10月20日判決確定,有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09號民事判決書、原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17頁),復經原法院
依職權調閱該院108年度裁全字117號卷宗核閱屬實。則抗告人之本案請求,既經法院實體審理而為其敗訴判決確定,依
上開說明,原法院依相對人聲請而准予撤銷假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就此而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另對相對人,及訴外人○○○○興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回復原狀,雖原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00號受理,然此係另案之請求,並
非原假處分之本案請求,而與
本件假處分
無涉,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
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