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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芬如
代  理  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睿毅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行準備程序期日,因相對人林睿毅對上開期日筆錄記載內容有爭執,為求釐清,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