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廖蕙瑩
代 理 人 張壹翔
相 對 人 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相 對 人 許宸豪
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施竣凱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許宸豪與立彩建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552號),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
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許宸豪就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立彩璞悅」社區型集合式住宅(下稱
系爭建物)房屋瑕疵一事,向相對人立彩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現由本院審理中。因許宸豪已於民國110年5月16日將系爭建物出售予聲請人,
爰聲請代許宸豪承當訴訟。
惟聲請人於
聲請狀已自陳其私下向許宸豪請求代為承當訴訟遭拒絕,且許宸豪於本院
準備程序亦明確表示不同意聲請人代其承當訴訟,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