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許素禎
李淑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建上字第六七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67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之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筆錄僅記載
要旨,為明瞭當日
兩造開庭陳述之詳細内容,
爰聲請交付
前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67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