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睿毅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行準備程序期日,因聲請人發覺筆錄記載內容與當日
代理人開庭陳述內容有所出入,為求釐清,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乃併予
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