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二人
上 訴 人 邱世杰
陳洧羚
林銘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頁第4行及第5頁第9、14行關於「陳洧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胡紹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