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曾章益
曾靜蘭
被 上訴 人 拓暘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
本件土地第一順位
抵押權人
有限責任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
二、是否
聲請對於本件土地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陳建智為
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林 筱 涵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