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動產抵押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張名賢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胡修齊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欽裕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朱雅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確認上訴人以如附表一所示動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為被上訴人向經濟部以編號經授(中)動字第112571號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新臺幣5000萬元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上訴人應將前項動產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及同年2月1日向訴外人台灣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電公司)購買光電設備,被上訴人為三電公司臺中分公司經理,代表該公司稱需設定動產抵押,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動產,於同年1月14日簽訂動產抵押契約書(下稱系爭動產抵押契約),嗣伊支付買賣價金完畢後,發現抵押權人竟登記為被上訴人(下稱系爭抵押權),而非三電公司,惟被上訴人對伊並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票據等債權存在。另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三電公司於105年1月11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下稱系爭讓與契約),由三電公司將如附表二所示2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及如附表三所示4筆買賣合約(下稱系爭買賣合約)之貨款債權讓與被上訴人,然伊並未積欠三電公司任何貨款,且系爭本票仍由三電公司執有,並已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被上訴人未持有系爭本票,無從對伊行使系爭本票之權利。另三電公司於澎湖地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仍主張對伊有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故系爭讓與契約顯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茲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期限至110年1月14日止,兩造並無其他擔保之債權發生,系爭抵押權應歸於消滅。爰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求為被上訴人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㈢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為訴外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代公司)之子公司,時代公司積欠三電公司如附表三所示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909萬9,987元(下稱系爭貨款債權),上訴人遂簽發系爭本票供擔保。三電公司因資金調度及財務規劃,始簽立系爭讓與契約,讓與其對上訴人之債權予伊,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兩造簽立之系爭動產抵押契約第1條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包括「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5,000萬元以內之債權,並未排除債權讓與取得之債權。故系爭貨款、借款及本票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見本院更二審卷㈠第204頁,文字部分略有修正):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分別於105年1月20日、同年2月1日向三電公司購買光電設備,被上訴人代表三電公司與上訴人簽訂買賣合約書,上開二份買賣契約之價款(分別為785萬0,171元、217萬1,018元),上訴人均已給付完畢(見一審卷㈠第10至44頁)。
    ⒉兩造於105年1月14日簽訂系爭動產抵押契約,由上訴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為抵押標的,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以擔保債權人即被上訴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最高限額5,000萬元以內及自105年1月14日至110年1月14日止所發生之下列債務(見一審卷㈠第48至51頁):
      ⑴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借款債務、票據債務及保證債務。
      ⑵買賣外匯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關契約而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
      ⑶債務人因與債權人簽訂國內應收帳款承購約定書或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約定書而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
    ⒊系爭抵押權已向經濟部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登記編號為「經授(中)動字第112571號」(一審卷㈠第46頁),係委託代書黃○蕙辦理。
    ⒋三電公司於105年1月11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債權讓與契約書(其附件包含系爭買賣合約、系爭本票、以及借款契約書2份、借據1紙等,見一審卷㈠第78至92頁),將系爭買賣合約對上訴人之母公司時代公司之應收貨款債權讓與被上訴人(此債權是否存在及債權讓與是否有效,上訴人均有爭執),並於106年1月12日以民事答辯狀通知上訴人,上訴人於同日收受該書狀(見一審卷㈠第73頁)。
    ⒌依一審卷㈠第87至92頁之借款契約書、本票、借據之形式上記載:上訴人(當時之負責人為宋○冠) 曾就系爭買賣合約,其中如附表編號1、4之買賣合約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於102年10月30日及104年11月4日與三電公司簽立借款契約書(借貸金額分別為1,670萬元及3,000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債權),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2紙予三電公司(上訴人對內容之真正、簽立時間均有爭執)。
    ⒍朱燕玉因時代公司積欠伊與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帛禾公司)債務,與上訴人(當時之負責人為宋○冠)以及時代公司(負責人為莊○堯),於104年11月27日簽立債務清償及財產買賣契約書(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379頁),受讓上訴人公司之股權,並於104年12月4日辦理變更登記(同上卷㈢第93頁)。
    ⒎三電公司持系爭本票,向澎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澎湖地院以105年度司票字第42號裁定准許。上訴人因而對三電公司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判決發回澎湖地院審理中。
    ⒏朱燕玉曾對宋○冠、莊○堯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5348號、偵緝字第21號起訴,其中宋○冠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76號判決,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莊○堯部分另行通緝中。
    ⒐被上訴人除其主張受讓自三電公司於系爭讓與契約所載對上訴人之債權外,至110年1月14日止,對上訴人並無其他債權存在。
  ㈡本件爭點: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讓與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有無理由?系爭讓與之債權是否存在?是否屬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⒉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三電公司與被上訴人於105年1月11日簽訂之系爭債權讓與契約,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⒈所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且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權利障礙要件,為免當事人或第三人任意質疑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應由主張此項利己之變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
  ⒉三電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讓與契約,讓與貨款債權及其擔保,相關之買賣合約書、本票、借款契約書及借據之影本,均作為系爭讓與契約之附件等情,有系爭讓與契約書、系爭買賣合約書、系爭本票、借款契約書2份及借據1紙在卷可稽(見一審卷㈠第78至92頁)。參以證人即三電公司總經理張○信證稱:伊看過系爭讓與契約及買賣契約,也都清楚,因須委託被上訴人處理這件事,同意債權讓與,全權交給被上訴人去處理等語(見一審卷㈡第6頁)。再佐以系爭債權讓與契約所讓與之未償貨款總額為4,909萬9,987元,其中除附表三編號1之買賣合約貨款,因已部分清償,僅餘1,670萬元未清償外,其他3份買賣合約書所載未償貨款之金額,均與債權讓與契約書所載之債權金額均相吻合;另系爭2紙本票所載票面金額合計為4,670萬元,亦與讓與之貨款債權總額相近;其他如受款人、發票日等項,亦無明顯矛盾之處。再參以被上訴人確實擔任三電公司台中分公司之經理,衡諸論理及一般經驗,三電公司實無與被上訴人通謀而為系爭讓與契約之必要。
  ⒊上訴人另以三電公司實際並未交付借款予上訴人;且系爭本票未經合法背書轉讓予被上訴人,因而主張系爭讓與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惟上開主張,均屬三電公司所讓與之債權是否存在、是否發生讓與效力之問題(詳下述),與系爭讓與契約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尚無必然關聯。
  ⒋基上,上訴人就三電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債權讓與契約,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揭說明,其主張系爭債權讓與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尚屬無據。
 ㈡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讓與契約所載貨款債權、本票債權及借款債權,均非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⒈被上訴人原主張系爭讓與契約所載之貨款、票款、借款及保證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301頁辯論意旨總狀);惟嗣後已更正,陳稱:其受讓之債權並不包括保證債權,前開書狀係筆誤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420頁筆錄)。故本院僅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貨款、借款及本票債權,是否屬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分述如後,先予敘明。
  ⒉關於貨款債權部分:
   ⑴本件被上訴人雖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未排除基於系爭讓與契約而受讓取得之債權云云。然查,兩造簽訂之系爭動產抵押契約第1條約定:抵押物提供人向債權人所提供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本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5,000萬元以內及自105年1月14日起至110年1月14日止所發生之下列各款債務:㈠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借款債務、票據債務及保證債務;㈡債務人因與債權人簽訂買賣外匯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關契約而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㈢債務人因與債權人簽訂國內應收帳款承購約定書或(及)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約定書而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有系爭抵押契約書在卷可稽(見一審卷㈠第48頁),並未明定擔保之債權範圍包括被上訴人依系爭讓與契約受讓取得之債權。是被上訴人指稱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包含三電公司所讓與之上開貨款、票款及借款等債權一節,是否屬實,即有可疑。
      ⑵況按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查  時代公司向三電公司購買光電設備,分別簽訂系爭買賣合約(見一審卷㈠第79至86頁),該等合約載明買方為時代公司,而非上訴人,足見積欠買賣貨款未清償之債務人為時代公司,並非上訴人。故三電公司縱已將其對時代公司之系爭貨款債權讓與被上訴人,惟上訴人既非該等貨款之債務人,則被上訴人受讓取得之系爭貨款債權,當非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甚明。
    ⑶被上訴人固以時代公司當時為上訴人之母公司,時代  公司向三電公司購買之光電設備,實際亦按裝於上訴  人之廠區,故上訴人應為系爭買賣合約之實際買受人  等語。惟查,時代公司與上訴人在法律上各具有獨立  之法人格,其負責人分別為莊○堯、宋○冠,有經濟  部商工登記查資詢資料及附表三之買賣合約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重上字第45號卷㈠第95頁、本院更二審卷㈢  第93頁、一審卷㈠第79至86頁)。另時代公司與上訴人  雖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惟並非本公司與分公司  之關係。此外,附表三所示4份買賣合約書之買受人均  明確記載為時代公司,而上訴人僅於其中編號1、4之  買賣合約書,以連帶保證人之身分簽名其上,其他2份  買賣合約書則無。倘上訴人為實際之買受人,三電公  司理當要求上訴人在全部之買賣契約均充當連帶保證  人,始符常理。基上,上訴人於系爭買賣,至多僅為  保證人之身分,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為系爭買賣之實  際買受人,為三電公司所讓與系爭貨款債權之實際債  務人,即難採憑。
  ⒊關於本票債權部分:
   ⑴被上訴人雖稱其已自三電公司受讓取得系爭本票債權云云。惟按記名本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準此,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之方式轉讓其票據權利,受讓人始能合法取得票據債權。
   ⑵經查,系爭2紙本票,於上訴人簽發當時,其上均已記載受款人為「台灣三電(股)公司」或「台灣三電股份有限公司」(見一審卷㈠第88、91頁),自屬記名本票。參照上開說明,三電公司欲將系爭2紙本票之票據權利轉讓予被上訴人,自當依背書及交付之方式為之,始生票據權利讓與之效力。惟查,三電公司於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自承:三電公司未將系爭本票以背書、交付方式讓與上訴人,三電公司仍為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76頁),核與被上訴人自認系爭2紙本票,迄今未經三電公司背書一情相符(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421頁),足認被上訴人並未依合法方式受讓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系爭本票債權既尚未轉讓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無從對上訴人主張有受讓系爭本票債權,甚至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甚明。  
  ⒋關於借款債權部分:
   ⑴被上訴人雖謂時代公司、三電公司及上訴人三方之間,原存在「買賣式擔保契約」,即時代公司因無法繼續挹注資金予上訴人,因此上訴人才先將光電設備出賣給三電公司以取得資金,再由三電公司將之出售予時代公司(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407頁);故上訴人除在附表三編號1、2之買賣合約擔任連帶保證人外,復分別於102年10月30日、104年11月4日與三電公司簽訂借款契約書,載明向三電公司分別借款1,670萬元及3,000萬元等語(見一審卷㈠第87、89頁)。並進而稱其受讓取得之系爭借款債權為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云云,然為上訴人所否認。
   ⑵查證人即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代書黃○蕙證稱:伊把所有設定文件給朱燕玉過目,有講詳細設定內容,朱燕玉確認之後簽名蓋章;伊說債權人就是被上訴人,債務人就是上訴人,擔保範圍就是過去、現在的債務。伊有問抵押的債權怎麼來,被上訴人說三電公司把債權轉賣給他,但沒有拿債權移轉的資料給伊看,債權移轉的事情,伊是當大家的面問的,朱燕玉有聽到,她沒有表示意見。伊不知道雙方的債權、債務如何發生及金額多少等語(見一審卷㈠第156頁背面、第157頁)。是依其證述之內容,可知證人黃○蕙並不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緣由,僅係聽聞被上訴人片面之陳述而得知三電公司有讓與債權予被上訴人情事,且其本人亦未曾親見債權讓與之相關資料,不知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如何發生及其金額為何。足見證人黃○蕙並未能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究竟有無包括被上訴人受讓取得之債權(含系爭借款債權),自難徒憑證人黃○蕙此部分之證述,遽認兩造於締結系爭動產抵押契約時,已合意將被上訴人受讓取得之系爭借款債權亦涵括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
    ⑶次查,金湖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宋○冠,實際負責人則為莊○堯(時代公司之負責人),時代公司因積欠朱燕玉及帛禾公司(負責人為朱燕玉,下稱帛禾公司)債務約1億元未清償,故將金湖公司之股權等資產,作價轉讓與朱燕玉及帛禾公司,三方【即朱燕玉與帛禾公司(合稱甲方)、金湖公司(乙方)、時代公司(丙方)】因此於104年11月27日簽訂「債務清償及財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財產買賣契約),由朱燕玉受讓上訴人公司之股權、不動產、設備、機器等財產,並於同年12月4日辦理變更登記上訴人公司負責人為朱燕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⒍點),且經證人莊○堯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1號偵查案件(下稱21號偵案)中證述明確(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102、103頁),並有金湖公司基本資料及系爭財產買賣契約在卷足憑(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93頁,卷㈡第379頁)。觀諸系爭財產買賣契約第1條約定:「甲方(即帛禾公司、朱燕玉)共同向乙方(即金湖公司,當時負責人宋○冠)買受乙方股東之股權及金湖公司之不動產、太陽能設備、機器,並以乙方前積欠甲方之債務金額作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餘款議定以200萬元整,本契約書訂立後,由甲方另行給付乙方」,另第3條約明:「關於乙方金湖綠能有限司股權移轉前之稅金、債務、由宋○冠負責清償,乙方並應提供金湖綠能有限公司之無欠稅證明、無退票紀錄、『無負債證明』」等語;佐以證人莊○堯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76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伊於104年5、6月間,與朱燕玉談讓與金湖公司的事,因時代公司欠朱燕玉錢,抵償時代公司欠朱燕玉6千萬利息,當時金湖公司有很多太陽能發電廠,有6千萬元價值,伊指的金湖公司6千萬元價值,不包括系爭2紙本票債務等情(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43、339頁);另於21號偵案中又證稱:伊係於104年5月口頭講要把金湖公司賣給朱燕玉,可是到11月份正式轉移(按應指104年11月27日簽訂系爭財產買賣契約),將近半年的時間有些變化,中間也沒有多談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103頁)。加以證人宋○冠於台中地檢106年度拘詢1字第283號偵查案件證述:讓受金湖公司係莊○堯跟朱燕玉談的,朱燕玉向莊○堯催款還款,莊○堯無錢可還,才提說以金湖公司由朱燕玉承接。11月6日這筆3,000萬元債務伊沒跟朱燕玉說,之前有跟她說買賣合約中200萬元一定要跑金流,200萬元一定要匯到金湖或伊這邊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89頁),復於本院證稱:原本朱燕玉並不想要受讓金湖公司抵債,但時代公司已經沒有其他資產可以清償債務,所以朱燕玉就自己去過戶等語(本審更二審卷㈢第227頁)。足見朱燕玉係因時代公司積欠其約1億元之鉅額債務,不得已方以受讓上訴人公司股權、設備等財產(淨值6,000萬元)之方式,抵償其部分債權,至系爭財產買賣契約第1條所載之200萬元買賣價金餘款,應係為配合金湖公司登記之資本額200萬元(見本院更二審卷㈢第93頁),形式上刻意製造之資金流程,則在上開股權等資產並不足以抵償朱燕玉債權之情況下,朱燕玉既特別於系爭財產買賣契約第3條定明金湖公司於股權移轉前所負之債務,須由宋○冠負責清償,且金湖公司與宋○冠並應提供「金湖公司之無負債證明」予其收執,衡情朱燕玉自不可能再去承受金湖公司先前對外所積欠之其他債務,而容令自己處於更為不利之境地。
   ⑷況系爭借款債權,其中一筆3,000萬元款項,係於104年11月4日由時任金湖公司負責人之宋○冠代表該公司與三電公司簽立借款契約書(見原審卷㈠第89、90頁),金湖公司並因此於同年月6日另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
    3,000萬元之本票,證人莊○堯既證稱其於104年5、6月間向朱燕玉提及讓與金湖公司股權等財產抵債後,迄至104年11月27日簽署系爭財產買賣契約止,將近半年期間並未多所接觸。且證人宋○冠亦坦承並未告知朱燕玉上開3,000萬元本票債務,已如前述,由此益徵朱燕玉同意受讓金湖公司股權等財產以抵償其債權時,應不知金湖公司有上開借款債務,更遑論同意承受該債務之清償事宜,進而於系爭抵押權設定時,同意以該抵押權為系爭借款債權之擔保。    
   ⑸至證人宋○冠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朱燕玉受讓上訴人公司股權之買賣價金,包括朱燕玉應承擔上訴人公司先前之借款債務等語(本審卷㈢第228頁),惟此與系爭財產買賣契約書第3條之記載已明顯不符,實無足採。再參以證人莊○堯於偵查中證稱:伊並沒有跟朱燕玉講過金湖公司有擔保時代公司對台灣三電公司的債務等語(本審卷㈢第103頁),益證,莊○堯確有為使股權轉讓順利,得以抵償積欠朱燕玉之債務,而對朱燕玉隱瞞上訴人公司尚積欠三電公司借款之情。換言之,倘朱燕玉知悉上訴人公司尚積欠三電公司4千餘萬之借款未清償,或受讓股權之後,需承擔上訴人公司先前之借款債務,實無可能以此方式受讓股權之理。
   ⑹綜上足證,兩造在簽訂系爭抵押契約書時,關於上訴人公司先前積欠三電公司之借款,確實不在朱燕玉所認知之範圍之內,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應無可能包括系爭借款債權甚明。
 ㈢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應有理由:
  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債權人),無既存之債權,且原擔保之存續期間所可能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參照)。
  ⒉依系爭抵押契約書第1條之約定,系爭抵押權係擔保自105年1月14日至110年1月14日止所生之債權,而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之貨款、借款及本票債權,均不存在,已如前述,且除上開三項系爭讓與契約所載之債權外,至110年1月14日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並無其他債權存在,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⒐),堪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無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所約定之擔保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既無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已確定不再發生擔保債權,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隨之消滅。又系爭抵押權之登記,有礙於被上訴人就附表一所示動產所有權之圓滿行使,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附表一: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     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所在地址
 1
太陽能模組
 SPP-235
SolarPark
Korea股份有限公司
SolarPark
102/02/21
 片
 23
澎湖縣○○市○○○000號
 2
 26
澎湖縣○○市○○○000號
 3
 28
澎湖縣○○市○○000○0號
 4
 23
澎湖縣○○市○○○000號
 5
 26
澎湖縣○○市○○里○○000○00號
 6
 68
澎湖縣○○市○○00○0號
 7
 42
澎湖縣○○市○○0○000號
 8
 42
澎湖縣○○市○○○00號
 9
 26
澎湖縣○○市○○路00巷0弄0號
 10
 126
澎湖縣○○市○○○000○000號
 11
 34
澎湖縣○○市○○00○00號
 12
 32
澎湖縣○○市○○○0○00號
 13
 30
澎湖縣○○市○○○000號
 14
 22
澎湖縣○○市○○○000號
 15
 24
澎湖縣○○市○○000號
 16
 40
澎湖縣○○鄉○○0○0號
 17
 28
澎湖縣○○鄉○○00○00號
 18
 42
澎湖縣○○市○○○0000號
 19
 32
澎湖縣○○市○○○000號
 20
 38
澎湖縣○○市○○里○○00○0號
 21
 27
澎湖縣○○市○○○0○00號
 22
 29
澎湖縣○○市○○○00號
 23
 28
澎湖縣○○鄉○○村○○○00號
 24
 32
澎湖縣○○市○○街00號
 25
 36
澎湖縣○○鄉○○00○00號
 26
 38
澎湖縣○○市○○○00○0號
 27
 41
澎湖縣○○市○○○00○00號
 28
 30
澎湖縣○○市○○○00○00號
 29
 33
澎湖縣○○市○○街00巷0弄0號
 30
 35
澎湖縣○○市○○○000號
 31
太陽能模組
ASEC-240G6M6A
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光
 103/01/15
 片
 29
澎湖縣○○市○○路000巷0號
 32
太陽能模組
SPP-235
SolarPark
Korea股份有限公司
 SolarPark
 102/02/21
 片
 34
澎湖縣○○市○○路000巷00號
 33
 30
澎湖縣○○市○○○0000號
 34
 39
澎湖縣○○市○○○000○00號
 35
 34
澎湖縣○○市○○○000號
 36
 33
澎湖縣○○市○○○000號
 37
 30
澎湖縣○○市○○路00號
 38
 76
澎湖縣○○市○○0○0號
 39
 29
澎湖縣○○市○○路000巷00號
 40
 84
澎湖縣○○市○○○000號
 41
太陽能模組
ASEC-235G6
M6A
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光
 103/07/03
 片
 40
澎湖縣○○市○○○0○00號
 42
太陽能模組
ASEC-240G6
M6A
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光
 103/07/03
 片
 26
澎湖縣○○市○○○000○00號
 43
 32
澎湖縣○○鄉○○○000號○00
 44
 35
澎湖縣○○鄉○○00○0號
 45
 35
澎湖縣○○市○○○00○00號
 46
 32
澎湖縣○○市○○000○0號
 47
 33
澎湖縣○○鄉○○000○00號
 48
 40
澎湖縣○○鄉○○000○0號
 49
 34
澎湖縣○○市○○000號
 50
 63
澎湖縣○○市○○○00○00號
 51
 32
澎湖縣○○市○○○000號
 52
 29
澎湖縣○○市○○0○000號
 53
 40
澎湖縣○○市○○○00○0號
 54
 32
澎湖縣○○鄉○○○000號
 55
 26
澎湖縣○○市○○路000巷0○0號
 56
太陽能模組
GTEC-240G6
M6A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昱
 103/07/03
 片
 32
澎湖縣○○鄉○○○00號
 57
太陽能模組
ASEC-240G6
M6A
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光
 104/01/29
 片
 32
澎湖縣○○鄉○○00○00號
 58
 103/07/03
 片
 31
澎湖縣○○鄉○○000○0號
 59
 片
 33
澎湖縣○○市○○里○○000號
 60
 104/01/29
 片
 33
澎湖縣○○市○○○0000號
 61
 103/07/03
 片
 31
澎湖縣○○市○○00○0號
 62
 104/01/29
 片
 30
澎湖縣○○市○○000○0號
 63
太陽能模組
GTEC-240G6M6A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昱
 104/01/29
 片
 30
澎湖縣○○鄉○○000○0號
 64
太陽能模組
ASEC-240G6M6A
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光
104/01/29
 片
 30
澎湖縣○○市○○○00○00號
 65
 31
澎湖縣○○鄉○○00○0號
 66
太陽能模組
PM096B00-327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友達
 103/10/24
 片
 28
澎湖縣○○鄉○○000○0號
 67
 24
澎湖縣○○市○○000號
 68
 22
澎湖縣○○市○○○000號
 69
 26
澎湖縣○○鄉○○00○0號
 70
 24
澎湖縣○○市○○○000號
 71
 26
澎湖縣○○鄉○○00○0號
 72
 24
澎湖縣○○市○○路000號
 73
 24
澎湖縣○○市○○○000號
 74
太陽能模組
PM096B00-330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友達
 104/01/29
 片
 28
澎湖縣○○市○○00○0號
 75
太陽能模組
ASEC-240G6M6A
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光
 104/04/22
 片
 44
澎湖縣○○市○○○00○00號
 76
 40
澎湖縣○○市○○000○0號
 77
太陽能模組
PM096B00-330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友達
 104/01/29
 片
 27
澎湖縣○○市○○000○0號
 78
 25
澎湖縣○○市○○○00○00號
 79
 24
澎湖縣○○市○○○00○0號
 80
太陽能模組
GTEC-260G6M6A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昱
 104/06/30
 片
 36
澎湖縣○○鄉○○00○0號
 81
 28
澎湖縣○○鄉○○00○0號
 82
併聯專用變流器
及附屬設備太陽能板支架
DC配電箱
AC併聯開關箱
DC耐候線(含線槽)
SLK-6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2/05/20
 台
  1
澎湖縣○○市○○○000號
 83
SLK-3000
  2
澎湖縣○○市○○○000號
 84
SLK-3000
  2
澎湖縣○○市○○000○0號
 85
SLK-6000
  1
澎湖縣○○市○○○000號
 86
SLK-3000
  2
澎湖縣○○市○○里○○000○00號
 87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2/07/25
 台
  2
澎湖縣○○市○○00○0號
 88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2/05/20
 台
  2
 89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7/07/25
 台
  2
澎湖縣○○市○○0○000號
 90
  2
澎湖縣○○市○○○00號
 91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2/05/20
 台
  2
澎湖縣○○市○○路00巷0弄0號
 92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2/07/25
 台
  6
澎湖縣○○市○○○000○000號
 93
SLK-4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2/05/20
 台
  2
澎湖縣○○市○○00○00號
 94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2/07/25
 台
  1
澎湖縣○○市○○○0○00號
 95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2/05/20
 台
  1
 96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2/05/20
 台
  1
澎湖縣○○市○○○000號
 97
SLK-4000

  1
 98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2/07/25
 台
  1
澎湖縣○○市○○○000號
 99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3/01/17
 台
  2
澎湖縣○○市○○000號
100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3/02/22
 台
  2
澎湖縣○○鄉○○0○0號
101
SLK-4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3/01/17
 台
  1
澎湖縣○○鄉○○00○00號
102
SLK-3000
  1
103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3/02/22
 台
  2
澎湖縣○○市○○○0000號
104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3/01/17
 台
  1
澎湖縣○○市○○○000號
105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3/02/22
 台
  1
106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3/01/17
 台
  3
澎湖縣○○市○○里○○00○0號
107
SLK-3000
  1
澎湖縣○○市○○○0○00號
108
SLK-4000
  1
109
SLK-3000
  1
澎湖縣○○市○○○00號
110
SLK-4000
  1
111
SLK-3000
  1
澎湖縣○○鄉○○村○○○00號
112
SLK-4000
  1
113
SLK-4000
  2
澎湖縣○○市○○街00號
114
SLK-3000
  3
澎湖縣○○鄉○○00○00號
115
SLK-3000
  3
澎湖縣○○市○○○00○0號
116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3/02/22
 台
  2
澎湖縣○○市○○○00○00號
117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3/05/23
 台
  1
澎湖縣○○市○○○00○00號
118
SLK-4000
  1
119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3/01/17
 台
  1
澎湖縣○○市○○街00巷0弄0號
120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3/02/22
 台
  1
121
SLK-3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3/05/23
 台
  3
澎湖縣○○市○○○000號
122
SLK-0000
000/01/17
 台
  1
澎湖縣○○市○○路000巷0號
123
SLK-4000
  1
124
SLK-0000
000/01/17
 台
  2
澎湖縣○○市○○路000巷00號
125
SLK-0000
000/05/23
 台
  1
澎湖縣○○市○○○0000號
126
SLK-4000
  1
127
SUNVILLE6000X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飛瑞
103/02/22
 台
  2
澎湖縣○○市○○○000○00號
128
SLK-4000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科風
103/05/23
台
  2
澎湖縣○○市○○○000號
129
SLK-4000
  2
澎湖縣○○市○○○000號
130
SLK-3000
  1
澎湖縣○○市○○路00號
131
SLK-4000
  1
132
SLK-3000
  6
澎湖縣○○市○○0○0號
133
SLK-0000
000/01/17
 台
  1
澎湖縣○○市○○路000巷00號
134
SLK-4000
  1
135
PV-3000N-V
新望股份有限公司
   新望
103/06/24
台
  7
澎湖縣○○市○○○000號
136
PV-5000W-V
  2
澎湖縣○○市○○○0○00號
137
PV-3000N-V
  2
澎湖縣○○市○○○000○00號
138
PV-3000N-V
  1
澎湖縣○○鄉○○○000號○00
139
PV-5000W-V
  1
140
PV-3000N-V
  3
澎湖縣○○鄉○○00○0號
141
PV-3000N-V
  3
澎湖縣○○市○○○00○00號
142
PV-3000N-V
  1
澎湖縣○○市○○000○0號
143
PV-5000W-V
  1
144
PV-3000N-V
  1
澎湖縣○○鄉○○000○00號
145
PV-5000W-V
  1
146
PV-5000W-V
  2
澎湖縣○○鄉○○000○0號
147
PV-3000N-V
  3
澎湖縣○○市○○000號
148
PV-5000W-V
  3
澎湖縣○○市○○○00○00號
149
PV-3000N-V
  1
澎湖縣○○市○○○000號
150
PV-5000W-V
  1
151
PV-3000N-V
  1
澎湖縣○○市○○0○000號
152
PV-4000W-V
  1
153
PV-5000W-V
新望股份有限公司
   新望
103/12/01
 台
  2
澎湖縣○○市○○○00○0號
154
PV-3000N-V
  1
澎湖縣○○鄉○○○000號
155
PV-5000W-V
  1
156
PV-3000N-V
  2
澎湖縣○○市○○路000巷0○0號
157
PV-3000N-V
  1
澎湖縣○○鄉○○○00號
158
PV-5000W-V
  1
159
PV-3000N-V
  3
澎湖縣○○鄉○○00○00號
160
PV-3000N-V
  1
澎湖縣○○鄉○○000○0號
161
PV-5000W-V
  1
162
PV-3000N-V
  1
澎湖縣○○市○○里○○000號
163
PV-5000W-V
  1
164
PV-3000N-V
  1
澎湖縣○○市○○○0000號
165
PV-5000W-V
  1
166
PV-3000N-V
  1
澎湖縣○○市○○00○0號
167
PV-4000W-V
  1
168
PV-3000N-V
  1
澎湖縣○○市○○000○0號
169
PV-4000W-V
  1
170
PV-3000N-V
  1
澎湖縣○○鄉○○000○0號
171
PV-5000W-V
  1
172
PV-3000N-V
  1
澎湖縣○○市○○○00○00號
173
PV-5000W-V
  1
174
PV-3000N-V
  1
澎湖縣○○鄉○○00○0號
175
PV-5000W-V
  1
176
SOLIVIA
5.0TR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達
103/07/24
 台
  2
澎湖縣○○鄉○○000○0號
177
SOLIVIA
4.4TR
  2
澎湖縣○○市○○000號
178
SOLIVIA
4.4TR
  2
澎湖縣○○市○○○000號
179
SOLIVIA
5.0TR
  2
澎湖縣○○鄉○○00○0號
180
SOLIVIA
4.4TR
  2
澎湖縣○○市○○○000號
181
SOLIVIA
4.4TR
  1
澎湖縣○○鄉○○
00○0號
182
SOLIVIA5.0TR
  1
183
SOLIVIA
4.4TR
  2
澎湖縣○○市○○路000號
184
SOLIVIA
4.4TR
  2
澎湖縣○○市○○○000號
185
SOLIVIA5.0TR
  2
澎湖縣○○市○○00○0號
186
SOLIVIA
5.0TR
  2
澎湖縣○○市○○○00○00號
187
SOLIVIA
5.0TR
  2
澎湖縣○○市○○000○0號
188
SOLIVIA
5.0TR
  2
澎湖縣○○市○○000○0號
189
SOLIVIA
5.0TR
  2
澎湖縣○○市○○○00○00號
190
SOLIVIA
5.0TR
  2
澎湖縣○○市○○○00○0號
191
SOLIVIA
5.0TR
  2
澎湖縣○○鄉○○00○0號
192
SOLIVIA
5.0TR
  2
澎湖縣○○鄉○○00○0號

附表二: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受 款 人
 1
102年10月30日
 1670萬元
 未載
000000000
三電公司
 2
104年11月6日
 3000萬元
105年5月31日
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合約日期
   品 名
  數 量
   金  額
   (含稅)
 債權讓與金額(未收貨款)
 1
 102.10.25
 模組230W
 8,000PCS
 4169萬2980元
 1670萬元
 2
 104.11.23
 模組260W
 2,009PCS
 1079萬6165元
 1079萬6165元 
 3
 104.11.23
 模組255W
 2,033PCS
 1080萬1329元
 1080萬1329元
 4
 104.12.03
 模組260W
 2,009PCS
 1080萬2493元
 1080萬2493元

   合計



 4909萬9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