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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泉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上訴人    呂柏宗(兼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柏松(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淑梅(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被上訴人    呂淑敏(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汶錚(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孟珊(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呂詹金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死亡,已由其繼承人呂柏宗、呂柏松、呂淑梅、呂淑敏、呂汶錚、呂孟珊承受訴訟,茲因上訴人就其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對呂詹金桂所為請求部分,對呂詹金桂法定繼承人之聲明部分尚有不明確,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