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
複 代理 人 王楫豐律師
許清淇
許麗珠
許麗娥
兼 上一 人
被 上訴 人 許宇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旻翰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因上訴人許清源、許清淇是否與上訴人許清山於原審併提起
反訴(
反請求);另被上訴人許宇星除依
民法第1164條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外,是否併依
兩造間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之遺產分配協議為請求,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
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