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原 告 吳俊儀 鄭如珊 陳冠廷 邱錦綉 邱莞茹 邱桂香 邱昭勝 鄭嘉玫 莊皓亘 伍彥諼 李建松 王美鳳 曾小萍 潘碧蓮 盧富美 林麗君 陳雅鈴 李耘德 林淑梅
吳雨蓁
黃志毅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黃秀慧 黃秀玲
共 同 複 代理人 紀桂銓律師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伍詠笙
吳宇亮 被 告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
被 告 陳柏賢 0000000000000000 林岱樺 卓佳蓉
伍詠笙
上 一 人 上列原告因 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未合於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經本院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 裁判費,該裁定並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85、287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二第341至443頁)。是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 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註:補費裁定編號15、22之原告已補繳裁判費,不在本件駁回裁 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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