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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29號
張名棻 共 同 複 代理 人 袁德蓓律師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倉德
被 上訴 人 吳㚸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業於民國114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當事人請求移付調解,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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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