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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洪源浚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上訴人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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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洪源俊」之記載,應更正為「洪源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銘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梁棋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