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22號
王雪雅律師
相 對 人
羅詩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
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第一(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