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楊恩良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表明
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2年7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憑。
參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