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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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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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張鴻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因
兩造間於原定期租約屆期後,
上訴人主張繼續以不定期租賃方式向被上訴人租賃土地及建物,而被上訴人亦
抗辯兩造間有不定期租賃關係,
惟兩造何時終止不定期租賃關係一事,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
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