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宜路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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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代收人何詠享住○○市○○區 ○○○街00號14樓之2)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
法定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
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上訴狀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狀未載明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不合。茲限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