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幾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民國112年度上字第490號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甲案)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13年7月18日裁定命在甲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甲案業已終結在案,有最高法院115年度
台上字第1107號裁定
可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林孟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