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福保段」記載,應更正為「福寶段」。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