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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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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德城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銘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輔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福保段」記載,應更正為「福寶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