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易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因有下列程序事項尚待補正,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
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
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以上訴狀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狀未載明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僅記載
送達代收人陳盈志),於法自有不合。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1年9月21日變更為李安育(住苗栗縣○○鎮○○里○○000號之0),有執行卷內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茲限上訴人於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並補正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