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易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海中鮮海鮮料理
上 訴 人 莊榮兆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定。然在第二審依
上開規定追加
當事人,須於
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且須無甚礙訴訟之終結,方得以兼顧當事人訴訟程序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
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在113年6月17日提出書狀
追加臺中市政府為被告,請求臺中市政府與被上訴人共同負賠償責任(見本院卷二第89頁)。
惟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並未同意
本件訴之追加,且上訴人遲至第二審始追加臺中市政府為共同被告,無異減少臺中市政府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上訴人於
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具狀
追加臺中市政府為被告,更有害本件訴訟之終結,
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追加之訴,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