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賴聖德
共 同
吳志浩律師
林豐盛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上訴人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賴睿辰」之記載,應更正為「賴睿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