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宸 
上  訴  人  賴聖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吳志浩律師 
被上訴人    葉慶璋 

            林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睿辰」之記載,應更正為「賴睿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