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即被
上 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蔡本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間另案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確定,該
確定判決理由於本件有如何
爭點效之
適用,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辯論。請兩造儘速就此具狀表示意見,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