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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保險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徐凱文(即徐坤成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白真樂(即徐坤成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李秉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蕭馨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