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姚忠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1日107年度上字第392號民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3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
經查,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萬9,245元,應徵收之再審裁判費為6萬2,38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