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
上列
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再審之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650元,依
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16,7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