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易字第43號
再審原告 邱建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再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