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謝朝熹 被 上訴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普若琦律師 林致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7至32「扣留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17至32「更正後扣留日期」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一:被 上訴人扣留之116萬5,408元保留 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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