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雅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科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683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裁判之事項,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
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3號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8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原告之
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上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從而,再審原告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 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
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