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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建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巧惠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珮茹律師
被
上訴
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
上訴人
抵銷
抗辯
其中新臺幣(下同)436萬8,457元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