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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建上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5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謝世旺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崇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登捷營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登捷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登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慶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