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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建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吳世鴻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7列及第13頁第17-18列關於「匯費7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匯費7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