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抗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9號
抗  告  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廣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命其於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通知已於112年1月3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3、15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原法院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足憑(本院卷第19-2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