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77號
抗 告 人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81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81號民事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日送達予抗告人之
訴訟代理人蔡○璋收受,有原法院送達證書
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55頁),而抗告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
翌日起即111年9月2日起算20日,扣除
在途期間3日,且因111年9月24日為星期六,遞延至隔週一即111年9月26日,故抗告人至遲應於111年9月26日提起上訴,
惟抗告人遲至111年9月27日始具狀聲明上訴(見原審卷第159頁),顯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自
非合法。
是以,原裁定以抗告人上訴逾期為由駁回其上訴,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本件不得再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
異議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
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