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建上字第九號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百里營造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林斯明於
本件訴訟民國111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中,不實指控伊員工陳晉男索賄新臺幣30萬元,損及伊之名譽,已涉犯毀謗罪,伊為維護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准許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
上開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之
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