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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謙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熙傑 
相  對  人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6號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判決駁回(112年度再字第1號),有該判決可稽參諸前揭說明,顯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