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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蔡士豪  
            陳偉銘  
            黃威勝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勇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蔡士豪業於民國113年2月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