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嘉禾興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1號於民國112年1月10日
駁回抗告人「關於
反訴部分之
上訴」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