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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葉乙平
葉乙成
葉乙清
君得夫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葉哲夫
上 訴 人 葉謝阿冷
許皇義
追加
被告
葉紅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煌藤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回復原狀
等事件,因
上訴人
葉謝阿冷是否仍
持有
訴外人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及再開
準備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