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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宜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燕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
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文萍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
等事件,因被
上訴人
解除契約
是否合法尚有疑義,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