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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翔勝羽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琨志
訴訟代理人
林榮龍
律師
許嘉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
兩造
有調解之意願,
爰
命再開
言詞辯論
及
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28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