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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蔡素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林蔡玉梅、林雲彥與上訴人陳東海、陳宛榆、林棟樑、陳雪華、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39號),為輔助上訴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兩造之訴訟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l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示或理由之判斷,需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林蔡玉梅、林雲彥(下合稱林蔡玉梅2人)與上訴人陳東海、陳宛榆、林棟樑、陳雪華、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陳東海等5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林蔡玉梅2人所有建物坐落之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3筆土地),係伊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下稱國有財產署)簽立國有基地標租租賃契約書,向國有財產署標租之土地,故伊就本案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陳東海等5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三、經查:林蔡玉梅2人以陳東海等5人於租賃期間屆滿,仍繼續占用如附表所示建物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訴請陳東海等5人遷讓返還上開建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原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判決林蔡玉梅2人勝訴,陳東海等5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於訴訟繫屬中為輔助陳東海等5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林蔡玉梅2人則不同意聲請人訴訟參加之聲請(本院卷二第37頁)。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建物所坐落系爭3筆土地,為其向國有財產署標租之土地,其為土地權利人等語,固據提出情事變更協議書及公證書為證(本院卷二第15-23頁),信為真。聲請人基於承租人地位,就系爭3筆土地之使用收益權能,應以排除上開建物占有人對土地之占有始能獲得保障,而聲請人業已本於系爭3筆土地承租人地位,代位國有財產署,向林蔡玉梅、林雲彥等人提起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經原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判決命林蔡玉梅等人各將坐落系爭3筆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返還占有部分土地確定(下稱另案判決),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07-315頁),審諸兩造均不爭執另案判決仍未為強制執行,林蔡玉梅2人並陳稱待本案訴訟終結後再自行拆除等語(本院卷第82頁),而林蔡玉梅2人本案訴訟係請求上開建物直接占有人陳東海等5人遷讓返還房屋,以排除其等之直接占有,可見聲請人以另案判決就系爭3筆土地所主張之權利,繫於林蔡玉梅2人以本案訴訟排除陳東海等5人就上開建物之直接占有後之履行,林蔡玉梅2人如獲勝訴判決,聲請人之權利方能獲得保障,故其與林蔡玉梅2人始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竟反而為輔助與其利害相衝突之陳東海等5人而聲請參加訴訟,自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參加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建物
建物權利人
直接占有人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1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0號(即原判決附圖編號03、04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林蔡玉梅及其他公同共有
陳東海
2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0號(即原判決附圖編號02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林蔡玉梅及其他公同共有人
陳宛榆
3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0號(即原判決附圖編號01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林蔡玉梅及其他公同共有人
林棟梁
4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即原判決附圖編號02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林雲彥
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5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0號(即原判決附圖編號01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林雲彥
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