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郭素霞
炘炘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潤溙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二人共同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江欣鞠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
1、關於
系爭房屋契約第7條第2項約款(下稱系爭約款)究為附解除條件或
意定解除權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
兩造尚未為完足之說明及舉證。
2、如系爭約款為附解除條件之約款,
上訴人自民國105年8月25日以後仍繼續施工,並於完工後,於111年3月11日通知被上訴人進行
勘驗及交屋,該等行為
法律上之意義及效果為何?
3、上訴人應提出綠光城堡II期維瓦第古典莊園系列NO20(即系爭建案),除被上訴人外,與其餘買受人簽訂之
不動產買賣契約,並陳報與其餘買受人履約之具體狀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