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邱傳萬
複 代理 人 羅士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簡敬軒律師
黃英傑律師
邱太欽
邱太三
邱太哲(即邱贊坤之承受訴訟人)
邱雅津(即邱贊坤之承受訴訟人) 住○○區○○路○段000號00樓
邱太仁(即邱贊坤之承受訴訟人)
周止女
邱太任
邱雅芬
趙邱品
邱信
邱香
邱內珠
劉政林
劉政宏
劉玲玲
蔡漢卿
蔡素惠
劉張雪嬌
劉睿晨
劉政仁 同住上
劉羿婷
劉雪昭
劉許美芳
劉宥緯
劉慧玲
劉鎧瑜
劉鎧銓
劉芳嫺
劉松茂
劉松齡
劉松濤
鄭彩絹(兼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鄭明慧(兼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鄭銀河(兼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鄭銀煇(兼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鄭瓊珚(兼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鄭銀波(兼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鄭銀標(兼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鄭瑋萱
鄭連章(兼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鄭雅文
鄭秉睿
上 一 人
張一心(即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張一中(即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張右松(即鄭連卿之承受訴訟人)
邱陸坤(兼邱廖玉心之承受訴訟人)
邱育坤(兼邱廖玉心之承受訴訟人)
黃種德(兼邱廖玉心之承受訴訟人)
黃照晴(兼邱廖玉心之承受訴訟人)
黃紹書(兼邱廖玉心之承受訴訟人)
邱鏡珠(兼邱廖玉心之承受訴訟人)
邱燕珠(兼邱廖玉心之承受訴訟人)
邱琡惠(兼邱廖玉心之承受訴訟人)
邱梨珠
邱錦珠
邱式珠
邱瓊誼
邱太賢
邱太能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碧伶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幸榆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怡霖
(民國112年5月8日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邱炎坤
邱志坤
邱金蕉
邱金雀
邱文珠
邱達坤
邱銘坤
邱惜珠
邱清芬
本件原訂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9時5分之
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9時5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後,原定113年12月3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9法庭
宣判,
惟因當事人眾多,其等送達處所
迭有變更,並發現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上訴人趙邱品(事後遷移新
住所;另以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為避免再開言詞辯論之程序繁複,及
免除當事人舟車往返勞累,
暨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