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利噸工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洪家駿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萬華
本件應由謝賀傑為上訴人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橋鋒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由謝讚丁變更為謝賀傑,有橋鋒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
茲據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