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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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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國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油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訴訟代理人  蔡弦均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惠淳律師
被  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潘賜德  
            張佑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更正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第二項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2萬8,1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4萬1,6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第16頁
第30行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測量費用1,500元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測量費用15,000元
第17頁
第12-
15行
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項目計122萬8,171元(計算式:1,500+230,100+252,030+119,930+76,000+80,000+308,290+160,321=1,228,171)。
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項目計124萬1,671元(計算式:15,000+230,100+252,030+119,930+76,000+80,000+308,290+160,321=1,241,671)。
第20頁
第12-
14行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2萬8,17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4萬1,67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第21頁
附表
編號2
測量費用1,500元
測量費用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