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盈壽律師
上 1 人
複代理人 楊勝傑律師
上訴人 顏怡瑄
顏旻靖
被上訴人 鑽發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劉柏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因顏怡瑄、顏旻靖在顏士勛、顏連豊起訴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蔡慧美所遺之財產訴訟,
抗辯顏士勛、顏連豊喪失對被
繼承人蔡慧美之繼承權,並
反請求主張蔡慧美對顏士勛有
借名登記物返還
請求權,應將借名登記物移轉予蔡慧美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
上開顏怡瑄、顏旻靖反請求主張因繼承而對顏士勛有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部分涉及
當事人適格問題,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