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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張阿花 溫心如 溫俊榮 賴恒貞 楊子嬅 賴梅英 張文明 王惠珺 柯麗珠(原名:柯俐伶) 邱義勇 賴良一 賴良月 黃教科 鄭惠珮 阮氏玄㛇 楊日照 劉慧媛 劉亦雄(兼賴秋蘭、劉世敏之繼承人) 劉樹德 蔡楊滿 劉建崧(原名:劉立鳴) 蔡秀美 林正裕 林老等 林金玉(原名:林淑蓉) 陳秀英 黃煥松 魏伶靜 黃碧玉(兼黃却仔之繼承人) 王思婷 張東台 胡月芳 邱俊彥 藍武慶 藍金彰 藍金斗 藍香絨 王祐嶸 楊佳龍 李大偉 林芝妤 劉豈隆 黃薏庭(原名:黃意茹) 鄭庭聿(兼鄭煥輝之繼承人) 黃竤立 蕭偉帆(兼蕭財貴之繼承人) 王興堂 劉秀美 陳玉燕 蔡秋美 梁淑芬 江少白 黎大地 李德珍 陳永明 陳秀鳳 陳淑美 劉金美 馮年成(原名:馮吉成) 劉玉祥 林盈蘭(兼林琇榮之繼承人) 宗靜瑜 宗聖偉 謝廷漢(兼謝張運妹之繼承人) 謝廷康 謝梅蘭 劉謝玉妹 謝莉蘋(原名:黃謝月蘭) 謝元妹 黃沛瑄(原名:黃雅慧) 黃承鈞(原名:黃壬浩) 邱睿宇(原名:邱瑞士) 黃永湖 黃欣怡 劉珍燕 劉珍萍 劉珍英 劉榮緯(原名:劉龍豪) 李訓矩 李後延 李後澍 黃韻庭 黃天渝 黃祈達 黃賴清香 黃玉山 黃弘鈞 賴清蕊 梁昀甄(原名:梁瓊文) 梁原福 賴清菊 徐儀宸(原名:徐瑞華、兼徐進石之繼承人) 彭寶洪 彭黃美連 彭寶忠 彭瑞珠 徐武燻 徐瑞淩 徐瑞環 徐瑞丹 楊貞瑋(陳秀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被 告 陳慶雲 鄒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二審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二、 查本件被告陳慶雲、鄒淑芬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見本院卷第17至77頁),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5,90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惟其 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13頁)。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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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