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柯宗志
上列
當事人因與被
上訴人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
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理由後補)、民事上訴狀(上訴理由),僅表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並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9、第21頁),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